執法人員的界限與責任:從制度看風險
- 松東 劉
- 5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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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公權力與人身安全發生衝突時,最常被檢視的,莫過於警方的執法尺度。從追捕逃犯到現場鎮壓群眾,執法過當與防衛過當的界線往往模糊,特別是在高張力情境下,一瞬間的判斷失誤可能引發社會風暴。而用槍時機的適當性,更是司法與輿論爭論不休的核心。
警察擁有維護社會秩序的責任,也握有一定程度的武力使用權。然而,這項權力需受到嚴格約束與監督。所謂執法過當,就是當執法者所採取的手段,已經超過達成合法目的所必要的範圍。這可能包括過度壓制、重擊嫌犯,甚至在未構成威脅的情況下開槍或使用非致命武器。這樣的行為不僅違法,更可能破壞警方與社會之間的信任基礎。
另一方面,有些警察會以「正當防衛」為辯護理由,卻忽略防衛過當的法律風險。防衛過當,指的是雖然遭受不法侵害,但反應過度、手段失當,最終造成比原本侵害更嚴重的結果。例如,一名未持械、正逃逸中的嫌犯遭到致命射擊,若現場沒有立即危險,警方的反應就可能被定義為防衛過當。
此外,不容忽視的是言語暴力的問題。許多人將警察的暴力理解為身體動作,但忽略了語言同樣可能構成壓迫與傷害。在街頭執勤、抗爭處理或面對激動群眾時,若執法人員使用歧視、侮辱、恐嚇性的語言,不但會激化現場氣氛,也可能導致衝突升級,最終使原本可和平解決的場面變得難以控制。
針對用槍時機的問題,各國普遍設有「比例原則」與「必要性原則」的規定,即只有在無其他替代方式、生命受到明確威脅時,才能動用致命武力。然而,在現場情境中,這些原則的判斷極其困難。警方需在幾秒鐘內根據環境、肢體語言與情勢做出決定,因此,完善的訓練與實務演練顯得至關重要。
制度面上,應強化警察教育內容,包含危機溝通技巧、非武力處置策略、情緒控管與法律責任。光是要求員警不要過當執法還不夠,必須從根本提升其理解與操作能力,讓警察知道什麼能做、什麼該避開、何時必須特別小心。這樣的專業訓練,有助於他們在複雜現場中保持冷靜、避免誤判。
監督機制的建立也同樣重要。除了隨身攝影機的普及,更需設立透明、公正的第三方申訴調查制度。當民眾質疑執法過當或用槍不當時,應有客觀單位介入調查,而非由原機關自行處理,否則容易產生內部包庇疑慮,進一步傷害公信力。
不可否認,執法人員的工作環境充滿壓力與風險,他們也有保護自身與民眾的權利。但這樣的保護不能成為過度武力的藉口。言語暴力與防衛過當的行為雖在短期內可壓制場面,卻會在社會層面留下長遠陰影。當人民對警察的信任流失,將不利於整體治安與社會穩定。
總結來說,唯有強化訓練、嚴明規範並落實監督,才能防止執法過當與用槍濫權,確保防衛不超越必要,也讓執法人員在尊重人權與履行職責之間取得真正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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