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協助到共犯:當幫助變成犯罪的起點
- 松東 劉
- 4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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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只是幫個忙,怎麼就成了被告?」這句話在法院審理幫助犯時,幾乎成了最常聽見的辯解之一。事實上,刑法對幫助犯的定義非常嚴格且具體,許多人往往誤以為只要不是主謀就能置身事外,殊不知協助犯罪本身就足以構成法律責任。
以近年常見的詐領助理費案為例,國會議員辦公室的行政人員若協助偽造報到紀錄、變造簽到表,縱使未從中得利,也已實質促成犯罪完成。法院實務見解認為:只要行為客觀上有助於犯罪進行,即屬幫助行為。換句話說,動機、獲利與否不是判斷的關鍵,行為本身才是判斷標準。
詐賭法律的規範亦展現出類似邏輯。許多地下賭博集團以娛樂城為掩護,實則從事線上賭博業務。平台所雇用的工程師、客服、甚至行銷企劃,只要明知平台涉及賭博仍提供服務,即可被認定為幫助犯。有時,甚至連外包公司承接平台維運業務,也難以完全脫責。
而當案件進入偵查程序,被告詐欺的指控意味著案件已非單純行政或民事爭議,而是國家刑罰權的正式介入。一旦檢方認定有串證、逃亡之虞,將依法申請拘提。拘提會使當事人須在無通知情況下,強制被帶至地檢署訊問,形成巨大的心理與名譽壓力。
法律並不因行為人的主觀態度而輕判。舉例來說,一位設計師若承包地下賭博網站的UI設計工作,即便未參與後台營運或收款,也可能被依幫助犯論處。因為他的行為促使犯罪架構更完整,構成實質助力。
許多當事人在事後才發現自己成了共犯,卻已來不及。法律責任不像公司責任可經過內部協調解決,尤其當涉及詐欺、詐賭等社會關注高的案件時,檢警往往從嚴偵辦。這不僅關乎法律責任,更攸關職涯與未來的聲譽重建。
因此,在日常工作中,若發現所接觸項目有不明資金流、違法風險或過度保密行為,應主動查證,甚至諮詢專業律師。畢竟從協助到共犯,往往只隔著一念之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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